微言有义

湛江晚报 2024年01月26日 烟雨遥

  “此案教训深刻”

  央广网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当地官员而被逮捕、起诉,引发关注。1月15日,迁西县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16日,迁西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迁西县检察院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微评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该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谈及此案时表示,对检察机关在马树山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这是一起什么案件?如果有兴趣不妨搜索一下,相关报道不可少,在此就不“引述”了。回溯案件全过程,正如应勇所说,“此案教训深刻”。公民“没有犯罪事实”却为何被逮捕和起诉?这正是本案引发“强烈关注”和“最值得深思”的地方!我们注意到新华社曾就多起冤案进行过分析,其中有这样的评论,“我国公检法机关理论上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是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实际上,我国有些地方公检法三家尚存在着一条龙流水作业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出现‘公安怎么查,检察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从“评论”回到本案上来,是不是也为“评论”提供了现实的“佐证”:马树山明明“没有犯罪事实”却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并于次日被刑拘;接着,迁西县检察院随后对马树山批准逮捕;接着,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接着,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多个关卡‘一路绿灯’,背后是否有一股力量在驱使?”接下来,这起引发“强烈关注”案件的将如何“严肃追责”,相信时间会给出答案。

  案例“普法”更接地气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微评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一些特殊日子里,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早已是寻常事。当然了,转账或发红包很爽快,可是一旦出现纠纷,两者产生的经济往来在性质上有何区别?这可是关键!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笔“账”得好好算一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就很接地气,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和现实的借鉴意义,给人们通过微信发生的经济往来善意地提了个醒:指端点击前,问一问自己,发出去的这笔钱,想清楚其性质了么?因为这起案件的审结告诉人们:一旦付款方、收款方产生与付款有关的争议、纠纷,在一定的情形下,微信付款的方式还真能成为判断付款性质的重要考量因素。我们都清楚,红包的付款上限并不高,单笔仅为200元,而且,既然是“红包”,约定从俗成这是“赠与”。问题是,如果一笔接一笔地经常发个200元,“小数怕长计”,长此以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回到本案,付款方刘女士与收款方周先生对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但刘女士不能证明所发小额微信红包为借款,周先生也不能证明所收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为赠与。如何评判?法院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款等情况,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所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也许,刘女士不太满意,但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民俗定位。因此,这样的审结是令人信服的,而用现实生活中鲜活案例来厘清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普法的作用更明显。烟雨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