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生前所写由债权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据。受访者供图
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的丈夫周飞在家中突然自缢。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学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张兰偿还丈夫生前欠款,总额490万元,但张兰对丈夫生前的巨额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经调查发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此后,五人先后将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周飞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
在被多家法院判决丈夫生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工资卡被冻结,位于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
【事件】
公务员丈夫生前借钱炒股亏千万元
今年56岁的张兰是茂名的一名公务员,她与丈夫在同单位工作多年,儿子前几年大学毕业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过得平静安稳。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周飞在家中自缢,未留下遗书和遗言。陷入悲痛的张兰与儿子一起料理了后事,还没缓过神来,就接到一个催债电话,催债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学车某某,称周飞自4年前起陆续向他借款180万元,至今未还。
张兰回忆,车某某和丈夫是中学同学,目前在茂名做旅游行业生意,多年前车某某曾把户口暂挂在张兰家户下,也曾来家里拜访。但丈夫向其借钱的事张兰并不清楚,车某某也从未向她提及周飞向其借款一事。
更令张兰始料未及的是,除车某某外,自称丈夫同学、好友的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又找到张兰要求还债,债款总额达490万元。“当时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公务员,不创业不经商,怎么会欠别人那么多钱。”张兰称。
她调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上千万元,因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她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后因亏损无力偿还而自杀。
【起诉】
债权人诉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年6月底,车某某将张兰和其子周浩然起诉至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飞生前的借款和利息。车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21日起,周飞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向车某某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飞死讯后,他便联系张兰和周浩然商讨还债事宜,但张兰和周浩然拒绝沟通。
张兰辩称,周飞死后,周浩然已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公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需对周飞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张兰认为,借款是直接出借给周飞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未经夫妻确认也未追认,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周飞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172万余元给张兰;从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217万余元给周浩然,转账金额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法院判决称,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浩然已明确放弃继承,不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判决,张兰并不认可,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 被告人对借款不知情,且毫无受益
除车某某外,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也将张兰和周浩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周飞所欠债款。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存在不同认定。
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已由茂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某起诉债务清偿案中,由茂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为涉案借款属周飞与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而在卢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诉称周飞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周飞与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飞短时间内借款22万元,《借款单》上仅有周飞的签名及捺印,且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兰抗辩称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卢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未支持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伍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则在经历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审后,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兰不服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今年5月11日,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周飞欠原告伍某某7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周飞死后应由张兰偿还。
张兰不服,再次上诉至茂名市中院。张兰认为,法院以周飞分别多次转账给被告张兰、周浩然为由,认定借款用于周飞与被告张兰的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断并无道理。她表示,周飞和她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因此不能仅通过单方转账判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张兰代理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称,以家庭间有转账为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此外,从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去向看,周飞基本将款项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飞转账给张兰和儿子的款项,与借款没有直接关联。
游植龙还表示,家庭成员多次相互转账符合常理,一笔款项经多次相互转账后累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法院以累加的转账金额认为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明显错误,也根本没有考虑张兰和儿子有转账给周飞的事实。张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毫无受益,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焦点】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要因素:借款用途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一文中表示,民间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灾区”。根据统计,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据整体民事纠纷的绝对主导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判断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争议的核心所在。石佳友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那么应该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
(张兰、周飞、周浩然均为化名)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