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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给养老院交费12.6万元,一天未入住,能退吗?

  近年来,不少老人都选择入住养老院安度晚年。在养老院的游说下,有的老人会同意先预交认定费用,待需要时再入住养老院。如果交费后不想入住,钱款能全额退还吗?广州一名年近八旬的老人为此和养老院闹上了公堂讨说法。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老人要求全额退款的诉求。

  78岁的周阿姨于2021年9月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认定合同》。该合同约定,周阿姨支付养老服务认定费用12.6万元后,可享受在2055年前任何时段入住养老院的资格;入住养老院后可享受十年内每月1800元的费用优惠;周阿姨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入住可申请养老院退费,养老院退还认定费的50%。

  周阿姨按合同约定向养老院支付了12.6万元,但周阿姨并未入住养老院。后来,因老伴去世,周阿姨拟迁往外地居住生活,故要求养老院退还12.6万元,养老院仅同意按合同退还一半费用。周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退还上述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应向周阿姨全额退还12.6万元。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养老服务认定合同》是养老院事先准备好给所有客户签订的制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客户申请退款时,养老院仅须退回50%”属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重要条款,而合同中并未对该条款予以加黑、加粗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因此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考虑到周阿姨签订合同时年龄较大,反应能力与思维能力相对较为迟缓,养老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周阿姨详细阐述了条款内容并提示周阿姨慎重签约,合同的签署存有不妥之处。《养老服务认定合同》约定认定费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康复器材、装修及家具购置等,但上述费用应在实际入住的客户中分担,而不应由未入住的客户承担,养老院主张运营成本由未入住的客户承担缺乏理据。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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