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洗钱”犯罪 被判有期徒刑

湛江日报 2023年03月14日 杨雅丽 黄宏林 黄伟伟

  本报讯 (记者杨雅丽 通讯员黄宏林 黄伟伟)帮忙开车一天,500元的报酬似乎也不算太高吧?只是开车,又没有夹带违禁物品,甚至都没有下车,咋就构成犯罪了呢?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宣判了一个与电信网络犯罪相关联的案件,为市民揭开了事情的真相。

  被告人卓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刑满释放后,卓某因无固定工作缺少生活来源,便向朋友同案人周某借款,并在交谈中得知周某近期靠着帮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方式赚了一些钱。周某邀请卓某一起参与“洗钱”,帮忙开车一天便可以得到500元报酬,卓某见报酬丰厚便同意参与。2022年6月某天,周某与“卡主”邓某(即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的人)共同乘坐由同案人刘某驾驶的车辆。

  同时,周某为避免“卡主”不配合,安排卓某开车尾随。卓某根据周某安排,驾车一路跟随。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里,邓某的银行卡陆续收到了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的转账共计219000元,其中已经明确是诈骗资金的就有138000元,周某则通过取现、商场消费等方式将全部赃款转移。

  霞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开车跟随以确保资金转移,为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又具有累犯情节,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本案中,看起来卓某除了开车之外也没有做什么,甚至连车都没有下,但卓某在事前与周某存在犯意联络,合谋参与“洗钱”犯罪,并在周某的安排下开车跟随确保“洗钱”犯罪活动顺利实施,故卓某具有犯罪故意,并为转移犯罪所得提供帮助。“洗钱”是转移违反犯罪所得、收益的俗称,除特定种类的上游犯罪所得、收益外,涉及转移犯罪所得或收益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之所以猖獗,比较重要的因素在于下游犯罪活动的屡禁不止。为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湛江坚持开展“春风利剑”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但仍需社会全体公民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网络诈骗的危害、严重后果及法律处罚,莫怀侥幸心理,莫因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