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作社在遂溪县遂城镇后坑村屈头岭1-2号经营的生猪养殖项目,备案年存栏量猪1000头。2022年,我合作社生猪年出栏量达到5980头,依法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我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我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疏忽大意、管理不善,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意识薄弱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书面告知我合作社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我合作社和法定代表人深感愧疚,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对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立即整改。主要整改措施如下:一是我合作社将限制生猪存栏量,并减少至1000头及以下(达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要求);二是加强规范化环境管理,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生猪存栏量、年出栏量的生产台账;三是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养殖废水通过粪污车运至消纳地,用于已租用地农作物农灌,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台账。
我合作社愿意接受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和教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就上述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高标准、严要求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不外排,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公开承诺于2023年8月25日前降低生猪养殖规模(存栏量减至1000头以下),此后生猪存栏量不超过1000头、年出栏量不超过3000头。
三、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土地消纳面积与养殖废水生产量相匹配,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将处理后的养殖污水用于本合作社及周边种植农作物农灌,同时,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台账,做好记录,杜绝污染环境。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广东龙达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妙玲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