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峰
日前,遂溪县检察院联合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异地协作的司法救助案件。结合案件当事人小雅系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两院决定联合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据5月28日《湛江日报》)
遂溪县检察院和竹溪县检察院办理异地协作司法救助案件,有效缓解案件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值得肯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
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现实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等,很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不能得到有效赔偿。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给予他们以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金,有助于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所以,通过公权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困难执行申请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和谐的一条路径。
进一步看,公平正义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也包括对受害人的权益补偿。因此,司法机关通过制度设计,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对执行申请人的人文关怀。
因此,通过司法救助手段对于遭遇不幸的困难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给予雪中送炭这样实打实的救助,往往能挽救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帮助受害对象重拾生活信心。正如遂溪县检察院关注困难未成年人,加强司法救助,不但推动着案件向积极方向发展,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主动作为,为困难群体撑起了“暖心伞”。
当然,司法救助工作不是“一救了之”,还要深入了解被救助人的生活情况,并通过能动履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救助工作,帮助其渡过难关。因此,各地司法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提高救助水平,切实提升被救助群众的满意度。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和救助引导,不断扩大救助制度的知晓率,形成依法依规救助的导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